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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08:55:15 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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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区级公司,各镇财政所: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财会【2021】14号)及市财政局相关专题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21年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本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通过上海财政(网址:http://www.czj.sh.gov.cn/)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学习,在线测试。本区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机构是“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网址:shczj.esnai.net)。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依法重视和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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