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南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2020-09-29 14:52:05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20南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度南通市市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和《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区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海门区,下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凡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人员需提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要求详见通财会〔2019〕8号,南通市财政局网址:czj.nantong.gov.cn)。
二、培训时间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我市将于2020年9月25日开始组织开展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培训内容
2020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分为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
行政事业类培训内容:政府会计制度、准则解读,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单位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规定,通讯网络诈骗防范知识,电子支付与票据业务风险防范技巧等相关课程。
企业类培训内容:疫情防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相关优惠政策解读,单位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规定,防范通讯网络诈骗,银行账户管理、电子支付与票据业务风险防范,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课程。
四、培训方式
2020年企业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采用远程教育和面授辅导两种方式进行,具体培训方式由学员自行选择。远程培训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每个学员在线学习不得少于30学时,除指定必修课外,其余课程的学习,由学员自行选择。面授辅导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020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全部采用面授辅导。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采用远程教育和面授辅导,具体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五、培训机构
(一)远程教育培训机构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的通知》(苏财会〔2019〕11号)的精神,今年我市继续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网校(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华夏会计网校(北京华夏金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3家网校作为远程教育机构。
(二)面授辅导培训机构
1.行政事业类培训机构:南通市财会信息教育中心(地址:青年西路192号,电话:83534657)
2.企业类培训机构:
(1)南通报业传媒集团(地址:世纪大道8号南通报业大厦一楼大厅,电话:68218989 俞老师,68218919 杨老师);
(2)南通开放大学(地址:中远路169号 ,电话:83520186、15062763847 石老师)。
远程教育培训机构、面授辅导培训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经办人员必须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参培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与成绩制成表格发送到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85594127、85594128)。
六、学习步骤及支付方式
(一)网络培训
1.培训流程:登录南通市财政局网站(czj.nantong.gov.cn)—进入首页“会计继续教育”(或公共服务模块—会计继续教育)—选择网校—注册—选择培训年份—付费(电子付费)—选择课程—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即继续教育培训完成。
2.电子支付:学员自行选择网校,通过支付宝、网银、微信等方式直接向网校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即可登录网站学习。学员需要发票的,可自行在网上打印电子发票。
(二)面授培训
面授培训直接与各培训点联系报名上课,具体时间由培训机构确定。
七、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 90 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八)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
(九)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
(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折算学分;
(十一)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为90 学分。
八、继续教育登记管理
省财政厅建立了“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http://kj.jscz.gov.cn),系统中的“继续教育”模块可查询会计人员历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学分情况。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财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我局根据教育机构提供的成绩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参加会计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免当年继续教育;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经我局同意可视同会计继续教育的,由我局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当年度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继续教育”模块内提交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申请;也可在毕业后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继续教育”模块内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折算(附件须上传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其他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继续教育”模块内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事项。
九、其他
(一)市区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可在以上三家远程教育机构参加培训,2018、2019年度的补足90学分、2018年以前年度的补足72学分以上学习,考试合格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二)参加2020年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登记姓名、身份证信息时必须与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核对一致。
十、各县(市)及通州区、海门区财政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南通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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