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财政局关于2017佳木斯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2017-10-19 09:55:19 来源:中华财会网
佳木斯财政局关于2017佳木斯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
根据《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4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1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归属于佳木斯市财政局管理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高级、研究员级高级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培训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通知要求详见"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官方网站。
二、继续教育内容
广大会计人员可根据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
1.综合类。包括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会计档案管理;管理会计指引;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等。
2.企业类。包括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内部控制、产品成本核算、会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3.行政事业类。包括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以及财务规则、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三、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可采取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两种方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员可根据需要任选课程的每个课时。学员网上学完1学时记1分,取得24学分考试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各种培训形式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的,在网上可任选课程的课时补足。
网络培训网址和面授培训机构信息见附表。
四、继续教育时间
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9月1日起开始,12月31日结束。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应督促并支持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2、佳木斯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联系电话:8249006,8659637。
附件: 关于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附表.doc
佳木斯市财政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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