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2022-03-01 12:53:24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22上海会计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均应参加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深入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辖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各主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具体要求如下:
1. 报备年度面授培训方案。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主管财政部门,应于5月31日前将2022年度面授培训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师资、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经费来源等)报市局会计处备案。未报备的面授培训,相关参训人员的继续教育事项市局不予登记。面授培训费用应通过预算经费安排解决,原则上不得向学员个人收费。
2. 报送开班信息。每一面授培训班开班前,主管财政部门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局会计处报送开班信息(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址、培训主题、授课师资、课程安排、培训人数等),市局会计处将对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3. 报送培训学员信息。面授培训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主管财政部门应向市局会计处报送培训总结和实际参训人员信息表(信息表应为excel格式,字段名称依次为:有效身份证件号、姓名、完成学习时间、学习内容、所属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码、年度、通过方式、公需科目学分、专业科目学分、总学分、备注),经审核后由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2022年12月31日前未报送培训总结和学员信息的,市局会计处将不再受理。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2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反电信诈骗知识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2022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2022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前完成。
会计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不得搭售其他任何课程和商品。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的要求,充分利用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契机,及时、准确地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确保会计人员能够及时参加2022年度继续教育。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综合监管,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督促各单位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附件
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
一、企业类
科目大类 基本科目 2022年重点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 具体准则
■ 应用指南
■ 准则解释
■ 应用案例
■ 实施问答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
■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
■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0号)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小企业会计准则 ■ 小企业会计准则
其他会计处理规定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财会〔2021〕9号)
管理会计 ■ 基本指引
■ 应用指引 ■ 优秀案例
■ 业财融合
■ 信息技术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
企业内部控制 ■ 基本指引
■ 应用指引
■ 相关问题解释
■ 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 优秀案例
■ 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 境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 信息技术在内部控制中的应用
会计信息技术 ■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 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
■ ERP(企业资源计划)
■ RPA(机器人流程自动化)
■ 财务共享
■ 电子发票的开具、入账和归档
■ 电子支付技术 ■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 《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6号)
■ 企业智能财务系统建设
■ ERP、RPA、财务共享等案例
税收政策法规 ■ 流转税政策
■ 企业所得税政策
■ 个人所得税政策
■ 印花税、契税等其他税收政策
■ 税收征管政策 ■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规〔2020〕8号)
■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
■ 2021年以来新发布税收及征管政策
■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新冠疫情相关的各类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会计人员管理 ■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指导意见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4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 ■ 会计法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工会会计制度
■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 民法典
■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
■ 注册会计师法
■ 反电信诈骗知识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
■《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沪财发〔2022〕1号)
二、行政事业类
科目大类 基本科目 2022年重点科目
政府会计
准则制度 ■ 基本准则
■ 具体准则
■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 准则制度解释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
(财会〔2021〕33号)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 ■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 ■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财会〔2021〕26号)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9〕57号)
■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9〕58号)
■ 《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7号)
财务规则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22〕第108号)
内部控制 ■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 2021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
■ 信息技术在内部控制中的应用
管理会计 ■ 基本指引
■ 应用指引第803号――行政事业单位 ■ 优秀案例
■ 管理会计在预算编制、绩效评价、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运用
■ 信息技术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
会计信息技术 ■ 会计信息系统建设
■ RPA(机器人流程自动化)
■ 财务共享
■ 电子发票的开具、入账和归档
■ 电子收付技术 ■ 《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6号)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预算管理 ■ 预算法
■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 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
■ 《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
绩效管理 ■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 《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号)
■ 《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10号)
■ 《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财发〔2021〕6号)
■ 《上海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
管理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沪财绩〔2021〕24号)
■ 《上海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沪财绩〔2021〕25号)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沪财采〔2021〕21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资产管理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沪财资〔2020〕11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集中管理资产的通知》(沪财资〔2021〕18号)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会计人员管理 ■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指导意见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4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 ■ 会计法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工会会计制度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 民法典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注册会计师法
■ 反电信诈骗知识
■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
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公需科目)
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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