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2-12-13 13:19:56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它方面是指: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属于外部移送,所以,所得税确认收入。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在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组价公式变化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单一数量征收
四、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1.扣税范围——11项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3.扣税环节: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委托加工、国外进口购进应税消费品,在工业环节生产后销售,可以扣税;在商业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不实行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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