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
2014-09-18 07:34:51 来源:中华财会网
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
问:委托加工物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收回直接销售不可以抵扣,但是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原理是什么,老师能举例说明一下吗?
答:原因如下:
如果继续生产的产品是是消费税应税产品,则出售的时候要收取一部分的消费税额,与购入时的消费税相抵,购入时的消费税就不属于此产品的成本中的一部分了,所以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而如果之后是按照消费税非应税商品出售或者直接出售的话, 不再交纳消费税,则这部分收回委托加工物资交纳的消费税相当于商品成本的一部分,所以要计入其成本。
可结合下面的例题理解一下: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正确答案』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注: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0 000(7 000+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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