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会计职称考试可申请延期
2012-05-19 22:29:59 来源:
根据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2]15号)规定,对于因考试时间推迟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2013年参加考试时,免收其2012年巳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棱材料包括: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巳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予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原报名网站,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中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7日,考生须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廷考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省级或地(市)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确认,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7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网上确认及相关数据汇总等工作。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将及时增加软件系统功能。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对于需将2011年度合格成绩有效期延至2013年的考生情况,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汇总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特别提示:为应对会计职称考试新政策,网校秉承“一切以学员为中心”的服务宗旨,郑重承诺:符合财政部延期考试政策并申请考试延期的考生,向网校提出延考证明后,辅导期相应延长至2013年考试结束后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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