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7-07-17 10:33:41 来源:中华财会网
武汉市工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武工商规[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为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抽查机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综合检查,是指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实施检查的部门对抽查事项、抽查结果、抽查检查材料真实性、抽查结果公示及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移交等事项负责。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考核全市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设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系统,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管需要,制定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承担本级随机抽查事项,并可委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各区实际情况,在市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依法增加本区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和市工商局抽查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抽查对象】依据本办法抽查的市场主体,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处于存续状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上述标准,由市工商局依据全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建设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抽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述标准,由市工商局建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单位、姓名、执法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市工商局和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按层级管理原则分级录入、管理。
第七条 【抽查事项】抽查事项由市工商局、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确定。市工商局负责制定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示。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调整机制】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第三章 抽查机制、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抽查机制】建设双随机抽查系统,由系统按照设定的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根据被抽取的检查对象特征,逐户自动生成检查事项表,由被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持表实地上门对照检查。
第十条 【抽查方式】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不特定地抽取市场主体检查名单,按照逐户生成的检查事项表所列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上级专项检查、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检查名单,按照逐户生成的检查事项表所列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抽查内容】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四章 双随机抽取规则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的抽取】全市统一实施的不定向和定向抽查工作,均由市工商局或市工商局报请省工商局,按照事先确定的抽取比例,通过双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市工商局部署抽查任务的基础上,也可以结合本区实际自主安排抽查工作,通过双随机抽查系统产生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谁检查、谁选派”的原则,通过双随机抽查系统随机选派。
市工商局自主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由市工商局选派。
市工商局委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查,以及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自主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选派,并可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市场监管所)随机、若干工商(市场监管所)内随机、单一工商(市场监管所)内随机等方式。
第十四条 【抽查比例】全市全年定向和不定向抽查数量不得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3%。定向抽查由组织抽查机关根据抽查对象总量、监管工作要求,事项难易程度等,自主确定抽查比例。一个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原则上不重复抽查。
第五章 抽查程序
第十五条 【计划制定】市工商局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全市工商系统年度抽查计划,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市工商局制定抽查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六条 【计划公示】按照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等,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名单抽取】按照工作方案,通过双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待抽查的市场主体等,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检查方式】按照抽查的名单,组织实施抽查检查工作。
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注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抽查中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九条 【检查规范】对依法抽查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要如实填写检查事项表,做到全程记录,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责任可追溯。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实施抽查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检查结果录入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要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双随机抽查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果运用】市工商局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抽查情况也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为全市经济的发展、监管风险的研判提供参考。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督促检查】市工商局应当加强对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管理】市工商局、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违规责任】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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