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
2017-02-23 12:11:25 来源:中华财会网
苏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
苏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入口:http://www.szsgsj.gov.cn:9005/nameChoose-web/suzhou/welcome.jsp
苏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须知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苏州市名称登记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研发本系统。本系统仅适用于新设市场主体(内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联社)及外资公司)的名称预先申请(不包括上述类型中的各类分支机构、及住所设在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的股份公司),对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可通过本系统直接选择使用名称,不再需要申请工商名称预先核准;对负面清单内授权类名称,可提供相关授权材料,按照现行规定,至登记机关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对负面清单内的禁止类名称,禁止申请人使用。本系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人必须填写真实信息,不得填写与名称业务无关以及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二)市场主体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苏州(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如:“苏州祥泰餐饮有限公司”,其行政区划为“苏州”、企业字号为“祥泰”、名称行业为“餐饮”、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内资公司,其名称中的“苏州”行政区划可以后置(如:“祥泰餐饮(苏州)有限公司”、“祥泰(苏州)餐饮有限公司”)。
(三) 依托本系统,由申请人自主在网上进行名称查询、比对和选择,系统对申请的名称进行校验,通过的,申请人可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申请人自主确定使用并正确选择登记机关后,系统自动将该名称导入企业申请登记内网,并保留15天预留期 。申请人应在名称保留有效期内根据以下事权划分规则,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
住所在姑苏区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苏州市工商局。
住所在除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以外区域的股份公司,登记机关为苏州市工商局。(住所在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内的股份公司,软件不支持,请到所在地登记窗口办理业务)
住所在除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以外区域的内资有限合伙企业、内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为苏州市工商局。
住所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的外资公司,登记机关为苏州市工商局。
其他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同一申请人在保留使用期内只能选择、使用一个企业名称。
(四)下列内容和文字属于名称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内容,本系统不予市场主体使用,并自动提示“禁止类名称,不能使用”,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流程:
①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如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能少于二个汉字;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五) 下列内容和文字属于名称负面清单的授权类内容,本系统自动提示“需提供相关授权材料”,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程序,可提供相关授权材料,按照现行规定,至登记机关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①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供相关授权许可文件的字号;
②驰、著名商标;
③企业名称在同行业中相同或近似的,需提供相同(近似)字号拥有者是该企业直接投资者的证明。
(六)对需要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银行开户、验资、或办理前置许可事项的,以及目前不能使用名称系统申报名称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由于国家关于名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不断调整中,本系统无法将禁止类、授权类内容全部囊括,因此对于申请人通过本系统自主选择使用的名称,登记机关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发现该名称不适宜的,应不予登记,并提醒企业重新选择。
(八)本系统仅限名称中以“苏州”为行政区划的市场主体名称申请,对于申请无行政区划或其他行政区划名称的,仍需向国家工商总局或相应行政区域地方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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