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浙江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
2013-05-16 20:25:44 来源:中华财会网
关于在浙江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即从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试点纳税人从2012年12月1日起应按规定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已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发票,于2013年1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若还兼营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仍可继续使用相应地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相关地方税(费)。
为确保试点政策的正确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将于10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纳税人对照上述应税服务范围,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取得联系。同时,应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系,也可拨打浙江财税12366服务热线咨询。同时,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