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营改增热点问题一
2013-05-31 14:44:51 来源:中华财会网
江苏营改增热点问题一
1、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营改增中的“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其余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3、汽车装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4、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什么发票?
答:普通发票
5、房产营销策划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6、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7、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8、培训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9、有形设施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如果这个有形设施属于有形动产即属于营改增范围,如果是有形不动产的则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0、邮电通信光缆维护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1、建筑安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2、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净化工程设计属于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则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3、营改增之前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12月底吗?
答: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77 号)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 2012 年 1月 1 日起(江苏地区从2012 年 10月 1 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 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 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 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2 年 1月 1 日以后(江苏地区从2012 年 10月 1 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
另,根据苏国税发[2012]143号文件规定,企业冠名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
14、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按照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进行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5、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缴纳,营改增后是否改为到国税缴纳?
答:不需要变更,维持原状。
16、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将部分路段委托给其他运输公司,如何进行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跨年度的租赁合同营改增之后应该怎样缴税?
答: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部分规定:“(六)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江苏地区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18、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如果未取得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1]111号附件2,(三)销售额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19、如果今年9月开的地税发票,10月份需要红冲,发票如何开具?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江苏地区为2012年9月30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20、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1、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什么发票?
答:可以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需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22、营改增之后,企业出口技术服务,请问要交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营改增之后企业出口技术服务实行零税率。
23、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
24、如果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要代扣代缴吗?
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5、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纳税人取得的车辆保险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不可以。金融保险业暂未纳入营改增范围。
26、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的货运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抵扣多少?
答:按照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7、过路过桥费可以抵扣吗?
答:不可以抵扣。过路过桥费暂未纳入营改增范围
28、营业税免税,改成增值税后是否能免税?
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免税,或在剩余期限内享受免税。
29、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还有吗?
答:试点地区已经不使用,应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0、营改增后涉不涉及税号改变?
答:不需要改变。
31、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是挂靠收入(其他个人汽车的挂靠管理费用),没有交通运输收入,营改增以后,挂靠收入怎么交税?
答:按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2、营改增之后新办企业购买用于开具税控发票的电脑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电脑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33、试点纳税人取得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差额征税?
答: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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