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营改增”2012年11月1日启动
2013-05-16 20:21:18 来源:中华财会网
福建“营改增”2012年11月1日启动
福建省政府新闻办30日召开福建省“营改增”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福建省将于1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工作,经福建省各级国税部门确定的“营改增”有23363户试点纳税人(不含厦门,下同),其中交通运输业5661户,现代服务业17702户;应认定一般纳税人2658户,小规模纳税人20705户。
据介绍,福建省“营改增”试点将基本延续上海模式,具体涉及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除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外,其余均适用6%税率。
试点纳税人将按照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大于等于500万元)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应税服务出口退税也由国税部门办理。
福建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永礼介绍说,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在优惠政策转换上,试点地区纳税人原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改为免征增值税或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外,为帮助试点企业在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试点期间对实际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予以财政扶持。财政扶持措施的期限为试点期间内,也就是在全国普遍铺开“营改增”时,扶持政策截止。
为使试点企业能够在12月顺利进行申报,福建省国税局将试点企业首次申报期期延长到12月23日,福建省国税局副局长陈滨提醒试点企业尽可能合理的安排申报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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