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营改增”后技术转让费要缴增值税
2013-05-16 19:58:02 来源:中华财会网
重庆“营改增”后技术转让费要缴增值税
近日,某外资企业会计打来电话,咨询“营改增”后,企业对外支付非居民技术转让所得,如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2012年7月,该外资企业同其国外母公司签订协议,引进某项专有技术用于核心部件的生产。每年都要支付一笔技术服务费直至期满。合同约定:技术转让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在接受方对外支付时代扣代缴。那么,在对外支付技术转让所得时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税率是多少?
首先,该项所得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营改增”前,境外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要由支付人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要代扣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营改增”试点地区,所以要代扣增值税。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服务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其次,该项所得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 ,应由境内的支付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0%。技术转让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以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确定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营改增”前,在计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是不允许扣除营业税的。“营改增”后,在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时要以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全额×10%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