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改增会计处理问题解答
2013-05-16 19:36:49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上海营改增会计处理问题解答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就“营改增”后纳税人关注的几个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解答。
1. 问: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请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 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 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4.问:我公司已在通知发布之前进行会计处理,且其处理不同于通知的规定,该如何进行调账?
答: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月30日(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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