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设立桂林工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公示
2013-12-11 10:02:52 来源:中华财会网
关于申请设立桂林工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公示
我们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桂林工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材料。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称:桂林工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三、办公场所:桂林市中山中路39号南方大厦7-1号;
四、事务所负责人:李骏;
五、申请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具体情况如下:
(一)李骏,男,2008年3月批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至今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二)马秀清,女,1997年12月批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至今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三)秦凯,男,2003年10月批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至今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四)黄翠荣,女,2004年7月批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至今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五)石颖,女,2008年7月批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至今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以上信息如与事实不符,或存在其他异议,请在2013年12月16日前向广西财政厅会计管理处书面反映,举报请署名或提供有关线索。
举报电话:0771-5595514;5331603;
举报电子邮件:gxkjkb@126.com
举报传真电话:0771-5318020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广西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2013年12月6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6)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的手续;注册会计师若为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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