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7月)
2016-07-15 10:38:19 来源:中华财会网
北京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7月)
1.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的健康保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办理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时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4.建筑业预缴税款的金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预缴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正式申报时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5.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能够抵扣进项吗?
答: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
6.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列申报表?
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和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已经在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填列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8.5月份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货物和应税服务,7月申报增值税时,小微企业优惠应如何适用?
答:5月份新办小规模纳税人,7月申报增值税时,申报的5、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9.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本次营改增项目,7月申报增值税时,小微企业优惠应如何适用?
答: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本次营改增项目,7月申报增值税时,4、5、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0.5月1日之前兼营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本次营改增项目,7月申报增值税时,小微企业优惠应如何适用?
答:5月1日之前兼营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本次营改增项目,7月申报增值税时,4、5、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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