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总结
2021-03-30 10:08:13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2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总结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上述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政策要点解析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捐赠政策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二、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政策为: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4、上述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2、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4、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5、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五、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1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要点解析
1、享受时间
上述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按照本通知执行。
2、必要条件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2)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3、可选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3)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5)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6)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7)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8)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六、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集成电路生产具体要求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管理方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3、政策过渡办法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优惠政策选择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上述税收政策自2020年4月9日起执行。
(三)政策要点解析
与疫情捐赠政策对比,新增捐赠“服务支出”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八、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策要点解析
1、公益慈善事业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2)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③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4)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5、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相关热词搜索: 202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
上一篇:2021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有变化啦
下一篇:2021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
-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index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入口:https://sd.gsxt.gov.cn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入口:https://ha.gsxt.gov.cn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入口:https://gd.gsxt.gov.cn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入口:https://ln.gsxt.gov.cn
-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入口:https://sn.gsx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