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常见问答
2020-03-18 12:26:27 来源:中华财会网
辽宁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常见问答
1.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自2020年2月起,辽宁省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详细政策内容参见《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
2. 是不是所有缴费人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费政策?
答:
不是。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适用对象包括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
3.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政策?
答: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
4.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其他个体工商户不享受此政策。
5.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答:
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参保企业如何划型?
答:
(一)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如实申报划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不在我省域内,且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划型的,所属法人单位需对分支机构划型做出承诺,并提供我省域内分支机构名单。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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