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西宁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2019-02-25 13:56:55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8年度西宁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8年度年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报送2018年度年报。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二、报送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进行年报,社保、统计、海关等实行“多报合一”的市场主体同时填报年报。年报登录网址为:http://gsxt.qhaic.gov.cn/index.jspx),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逐项进行填报后 “保存并公示”,完成年报。
四、法律后果
企业要对年报的真实性负全责,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
年报结束后将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对连续两年不年报和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的企业将按照《公司法》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五、其他事项
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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