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
2018-05-02 12:36:54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
各位尊敬的纳税人: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已开始,申报期限为2018年1月1日-5月31日。为避开申报高峰,建议提前在5月18日前办理申报。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方式
1.为节约您的时间,推荐您通过省地税局电子办税厅、广东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总分机构均可通过电厅办理申报。
网上申报:(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gs.etax-gd.gov.cn)
(建议网上申报使用PDF离线申报功能和税收风险提示服务,见附件操作流程)
门前申报: (1)办税厅申报窗口
2.纸质申报资料报送
网上申报: 具有税务数字或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申报成功后,不需再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
门前申报:需要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二、提交的资料
通过省地税局电子办税厅、广东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申报的,无需提交纸质(A)申报表(其他还要求报送)。上门申报的,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附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不涉及的纳税人不需要报送),如:
享受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外,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除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享受税收优惠备案资料;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法律责任
1、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汇算清缴。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2、纳税人应当如实、正确填写有关年度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pdf文件申报操作流程
广东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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