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企业等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企业信息公示须知
2018-01-19 10:23:17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8深圳企业等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企业信息公示须知
一、年报范围
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商事主体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报。商事主体可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www.szmqs.gov.cn)或深圳信用网(网址:www.szcredit.org.cn)登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按提示填写、报送年度报告;也可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关注“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管”公众号,点击“公众服务”、“商事主体年报”按钮,或扫描商事主体新版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在弹出页面中点击“报送年度报告”按钮,或直接扫描页面右侧二维码,登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录入系统(手机版)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报送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gsxt.gdgs.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五、相关法律后果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下同),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gsxt.gdgs.gov.cn)向社会公示。
(二)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自2015年度起,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处以5000元罚款;连续三个年度以上(含三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处以1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已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商事主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戳记。
(四)企业须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请依法公示相关即时信息。
七、使用本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15。对于年报中的有关社保事项,可拨打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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