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海安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7-09-01 09:31:52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2018海安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发布2017年度海安县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海人社〔2017〕134号
本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县各参保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8号)、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通人社规〔2017〕21号)文件精神,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发布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全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
二、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940元、中标准为4240元、高标准为6057元。
(三)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3360元执行。
四、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符合工龄补缴规定(应缴未缴)并自愿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2940元/月,费率为28%。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4832元∕月,属于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补缴费率按10%执行,可补划个人账户;属于到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费率按8%执行,不划个人账户。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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