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遵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8-16 07:11:33 来源:中华财会网
关于做好2017遵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遵市残通〔2017〕38
各县(市、区)残联,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处、南部新区组织人事处:
为依法、规范、足额、安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根据《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规定,经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保障金减免缓管理机构
1. 按照《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笫24条规定,各县(市、区)设立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残联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财政、地税分管领导、残联分管理事长担任,成员为残联、财政、地税相关科、股(室)负责人,合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残联,分管理事长兼办公室主任。
2. 合议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按照《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 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流程,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合议审批保障金减免缓申请。
3. 未设立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的县(市、区)在2017年8月30日前按照财政、残联、地税确定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联系人(名单附后)行文设立,已设立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的,按此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并召开联席会议,开展相关工作,今后各部门人员变动后,即时调整补充。
二、减免缓保障金审批程序
1. 按照《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内的企业,根据征管系统要求,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对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企业,可暂按地税机关税种管理要求,进行备案减免。各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收齐申请单位《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定期集中报送合议委员会审批免征保障金,相关资料由当地减免缓合议委员会办公室归档。
2. 按照《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灾害或突发事件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单位,须经其主管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减免缓合议委员会集中审核。申请减免数额1万元以上的单位,由合议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政府审批后,方能减免保障金,在审批期内免缴滞纳金。
3. 申请缓缴保障金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减免缓合议委员会按照(黔财非税〔2016〕57号)笫25条规定集中审核执行。
三、部门职责要求
1. 残联职责:负责每季度联系会议组织召集,拟定议程和解决事项。负责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审核,及时将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就业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每年5月5日前将数据送当地地税局。从6月开始,每月初与地税、财政进行保障金入库对帐。定期到财政局收取限期整改缴纳通知,并按时分送应交保障金单位。
2. 地税局职责:负责录入审核用人单位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每个征收期结束后15日内将未缴纳保障金单位名单及应缴金额提供当地财政局。
3. 财政局职责: 负责制作出具单位未按期缴纳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 配合地税部门征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配合残联作好保障金入库对帐、预(决)算工作。
4. 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 遵义各县(市、区)残联人员名单
2. 遵义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员名单
3. 遵义各县(市、区)地税局人员名单
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遵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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