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017-07-08 06:57:17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年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7年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23号)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提升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2017年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组织开展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提升年”主题活动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提升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以提升执业质量为目的,以系统风险检查为重点,以高风险业务项目检查为突破,通过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和服务,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切实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贯彻实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体系,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和整体执业质量,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照执业准则自查自纠,不断提升执业水平。
2017年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坚持“五并重”原则,即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和“质量提升年”主题活动要求,提高检查质量,加大惩戒力度,注重技术帮扶,充分发挥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作用,全力提升检查工作成效。
按照《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尤其是参与审计业务招投标和入围等承揽业务时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检查力度,不断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环境,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高,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
二、重点检查对象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信息,按不低于上年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数量20%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一是业务规模较大且对行业影响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是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人员变化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是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或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四是在以往年度检查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及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五是在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述五个方面的考虑,2017年,省注协决定对40家会计师事务所(含3家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湘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并对上述1家会计师事务所省内设立的2家分所同步进行检查。
三、关键及重点检查领域
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系统风险控制情况,坚持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在继续贯彻落实“五并重”原则总体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关键检查领域,突出检查工作重点,注重检查工作实效。
(一)质量控制体系和职业道德检查
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人员特点、管理结构和业务类型及业务来源等因素,在对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和评估后确定检查重点和关键领域,从质量控制要素的关键环节入手,查找可能存在的质量控制薄弱环节,针对主任会计师(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理念、业务承接和保持、薪酬结构以及胜任能力等关键要素有针对性地设计、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体系设计和运行及其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对会计师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环节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指导,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是否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佣金或回扣等。
(二)业务项目检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有效聚焦高风险项目和重点风险领域,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检查的范围是会计师事务所自上次接受省注协检查以来尤其是2016年1月—2017年6月开展的各类鉴证业务,出具的业务报告:
1、为非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债券公开交易公司、基金会等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
2、为频繁变更审计机构及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
3、为并购重组或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的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
4、为各级政府举债融资平台公司以及农业、煤炭、钢铁等高风险行业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
5、用于银行融资或申报专项资金等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以及预算评审、绩效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专项资金审计等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6、涉嫌不正当竞争以及执业收费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偏离较大的审计报告;
7、高龄、频繁转所以及签署业务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8、前次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被惩戒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以及上一次检查未被抽查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9、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验资报告。
业务项目检查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
(三)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使用情况检查
重点关注2016年1月—2017年6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报告防伪标识制度情况,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缴销防伪标识,是否在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上粘贴了防伪标识。
(四)执业收费执行情况检查
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收集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收费的政策和文件。对涉嫌故意低价或恶意乱价不正当低价竞争尤其是参与招投标和入围的审计项目,重点检查其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情形。
(五)会计师事务所持续保持设立条件及合伙人(股东)持续保持任职资格情况检查
重点关注截至2017年6月底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设立和任职条件。
四、检查时间安排及检查要求
(一)检查时间安排
1、7月5日前,省注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制定、下发检查通知和检查工作方案。
2、7月20日前,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报告和相关表格(含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注协业务监管部。市州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材料由管辖的市州注协统一汇总上报省注协业务监管部。
3、7月25日前,省注协完成检查准备阶段工作,包括选聘和培训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
4、9月15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5、11月20日前,完成检查结果的论证、处理工作。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总结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和检查工作总结上报中注协。
6、2017年底前后,省注协对受到行业自律惩戒处理的注册会计师、负责质量控制复核的合伙人(股东)、以及被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进行一次强制强化培训。
(二)检查要求
1、省、市州注协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主动向分管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2、省注协进一步加强高素质的检查队伍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培训和督导,严格要求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依规依程序检查,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提高检查的效率和效果。
3、列入2017年重点检查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认真整理好业务档案、发文登记簿、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并做好以下检查配合工作:
(1)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2)由负责质量控制复核的合伙人(股东)负责协调检查的各项工作;
(3)全体合伙人(股东)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要全力配合检查组工作;
(4)及时向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5)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4、每个检查组必须于实地检查工作完成时向省注协提交质量控制体系和业务项目的案例各1个。
5、请相关市州注协督促管辖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以及省注协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省注协检查组的现场检查工作。
6、加强宣传报道。检查工作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检查成果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宣传。
7、坚持“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监管宗旨。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执业行为,按照行业自律惩戒规定予以处理。对检查发现涉及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移交省财政厅依法处理。
8、要总结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利用检查工作的成果促进提升行业执业水平,体现行业检查“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八字方针目的,巩固检查工作成效。
9、省注协认真完成检查工作总结。检查工作总结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处理情况以及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工作廉政廉洁要求
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廉洁建设,严肃检查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检查组、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中注协、省注协关于执业质量检查“十不准”等廉政廉洁规定,确保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独立、权威与公正。检查组和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宴请、款待、旅游和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礼金、礼品,不准在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检查人员的食宿、交通及检查补助等费用由省注协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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