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和征缴方式的通告
2017-07-03 10:01:34 来源:中华财会网
关于调整南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和征缴方式的通告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缴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缴纳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对象
南通市区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对象。
二、征收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缴纳保障金。为减轻企业负担,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残联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2017年市区征收比例暂定为60%。
具体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60%)。
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实际用工人数实行分档征收,具体如下:
征收比例 |
人数起 |
人数止 |
分档比例 |
60% |
31 |
400 |
100% |
60% |
401 |
800 |
60% |
60% |
801 |
- |
40% |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原来的根据残联部门传递的应征数据申报缴纳,改为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具体如下:
(一)申报方式
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网上申报的,需在指定时间登录“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www.jsds.gov.cn)”进行申报缴款;上门申报的,至市区各地税窗口办理申报缴纳。
(二)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由于今年涉及政策和征缴方式调整,用人单位最晚须于9月30日前申报缴纳。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其他事项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政策由市地税局、市残联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12366。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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