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
2017-06-18 07:04:01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
关于征收2017年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精神,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126号)文件规定,现就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及申报时间: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江单位,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计算方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费额。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2017年7月份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7月份应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ⅹ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ⅹ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ⅹ7/12
8月份及以后每月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ⅹ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ⅹ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ⅹ1/12
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6年浙江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6385元)。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程序:
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登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网页(地址:http://yfj.zjds.gov.cn),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进行申报缴费。(网上申报操作步骤详见附件1)
四、注意事项
1、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以及符合相关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也应在每月15号前进行申报,系统会自动识别并减免应缴额。
2、联系人及电话:
规费管理科(业务政策):87668526、87668697
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87668501
附件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操作步骤.doc
附件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doc
附件3:转发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2:转发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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