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张家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2017-06-01 12:33:31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张家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关于2017年度张家口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令)、《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凡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申报、审核范围及办法
1、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征收期内,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2、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
三、申报审核时间
每年3-5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四、征缴起止时间
每年7-9月为地税部门集中征期,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期可延长至12月底。
五、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存续期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六、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缴纳保障金。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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