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韶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的通知
2017-05-24 08:55:35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年韶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市直各机关单位有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市残联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地税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为做好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企业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韶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及所属期:
我市年审时间定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开票所属期按全省统一标准,当年度审核上一年度,并征缴上一年度的保障金。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征缴所属期为上一年度1-12月,每年度只征缴一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年审执行标准: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韶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923元的80%(即43938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年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名的《韶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未收到该手册的用人单位,请到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领取或登陆韶关市残联网站www.sgdpf.org.cn下载)。
2、已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请提供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2016年度1-12月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等所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年审地点:
市直各机关单位请带齐相关资料在年审期限内到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17、18号办理年审手续。
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新区芙蓉园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7、18号残联窗口
咨询电话:8916761 8890592
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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