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局:2017西安企业年报公示须知
2017-05-04 09:21:29 来源:中华财会网
西安市工商局:2017西安企业年报公示须知
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对象
凡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应按规定时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时间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三、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方法
企业年度报告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登录西安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ags.gov.cn),进入“内资企业年报”模块,填写并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四、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内容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1)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
(2)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注: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仅分支机构填报)4项统计事项。
前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八)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发现其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企业对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西安市工商局各分、县局咨询电话:
户县 84813917 周至 87150645 高陵 86926518
蓝田 82724084 长安 85651645 临潼 83876789
阎良 86206583 新城 83380316 莲湖 88629642
碑林 87890362 雁塔 88236463 灞桥 83536718
未央 86264779 高新 88441916 经开 86529830
双生 88375003 曲江 85411037 浐灞 83242125
港务区 83339313 航天 84181802 航空 81664314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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