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青岛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工作通知
2017-02-18 11:15:32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6年度青岛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工作通知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书的范围
在2017年1月1日前成立的驻青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向工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二、提交年度报告书的时间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提交年度报告书的有关流程
各代表机构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在网上年检通道进行年度报告网上申报,基本步骤为:
(1)登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大厅--更多--外资常驻代表机构年检”进入,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年度报告书”并提交;
(2)完成提交5个法定工作日后登录查看登记机关预核准情况,未通过预核准的可根据工商机关的审核意见重新修改补正并再次提交;
(3)通过预核准的企业下载打印“年度报告书”,并按照“年度报告材料”的要求到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报告手续。
四、年度报告书的报送时间、地点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工作时间受理年度报告书式材料。地点在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3号青岛市工商局720室(福州南路与江西路的路口南侧)。
五、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A、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书(注册证),香港企业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B、2016年度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C、2016年度审计报告;D、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盖青岛代表机构公章。E、青岛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A、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报材料应齐全,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对外国(地区)企业合法续存情况应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B、审计报告应由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签章。C、需首席代表签字的文书,由首席代表本人签字,因故不能签字的,必须由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行签字,不得以首席代表印章代替签字或由未经过授权的其他人代签。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代表机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退回重报。
以上(一)、(二)涉及的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书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及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只需公证。
(三)根据规定,对尚未将名称“办事处”改为“代表处”的和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未规范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的驻青机构,在此次年检中需进行更正。在2016年度年检前,先变更名称与经营范围再进行年检。
六、法律责任
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度报告的、或者采取隐瞒真实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材料的,一经查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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