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2016年度江苏省企业、个体户、合作社年报公示通知
2017-02-13 08:26:27 来源:中华财会网
江苏省工商局:2016年度江苏省企业、个体户、合作社年报公示通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更名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同时,年报公示的登录页面和部分数据标准有所调整。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做好2016年度年报工作,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市场主体有两种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一种方式为“工商联络员”登录,另一种方式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采取“工商联络员”登录方式的,即:自2016年度年报开始,不论以往年度是否年报过,市场主体均需指定一名负责本单位年报公示工作的“工商联络员”,并先在公示系统按照页面提示进行“工商联络员”注册。注册成功后,“工商联络员”凭手机获取的验证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该名“工商联络员”再次登录时,无需重复注册,仅需按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再次获取验证码,凭该验证码登录。市场主体更换原先注册的“工商联络员”的,必须在登录公示系统之前在公示系统上完成“联络员变更”注册。办理“联络员变更”注册,新任“工商联络员”需取得原“工商联络员”的注册信息,如原“工商联络员”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系统完成准确性和匹配性判断、校验后方能变更。
市场主体亦可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直接登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申领。
二、年报内容中新增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根据国务院“五证合一”的要求,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自2016年度年报开始,年报内容新增社保和统计事项。社保事项包括: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统计事项包括: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第一项、第四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三、年报咨询电话说明。市场主体年报过程中,需要咨询的,可以点击公示系统首页下方红色字体的“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按照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拨打相关咨询电话。比如,公示年报的企业属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营业执照上盖章机关为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可拨打公示系统提供的该局咨询电话;如果需要年报的企业是盐城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营业执照上盖章机关为盐城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可拨打公示系统提供的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咨询电话。
四、年报信息的修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且对年报信息的修改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抽查和接受举报的方式对企业年报信息、特别是有多次修改纪录的年报信息进行检查。对发现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将严格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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