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2017-02-07 07:42:04 来源:中华财会网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属地工商(市场监管)分局申领表格后提交。
二、市场主体通过两种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一种为“工商联络员”登录,另一种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采取“工商联络员”登录方式的,自2016年度年报起,无论以往年度是否年报过,市场主体均需指定一名负责本单位年报公示工作的“工商联络员”,先在公示系统按照页面提示进行“联络员注册”,注册成功后,凭手机获取的验证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市场主体亦可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直接登录。
三、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五项社保事项,以及“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填报)四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五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收入、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员”四项统计事项。补报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四、未报送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并及时到登记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申请移出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信用约束惩戒。
六、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企业对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有关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和指导,详情见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njgs.gov.cn)“年度报告”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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