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
2015-04-19 09:20:27 来源:中华财会网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运行需要,加强税控装置发行和税务数字证书管理,发挥岗位职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45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税控装置是指纳税人使用的可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税控盘。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是指在发行税控装置时,一并写入税务数字证书的操作流程。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围绕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税控装置初始化
第五条 税控装置在发行前须在税务总局税控装置灌装中心进行初始化。
第六条 税务总局根据税控装置供应商提出的初始化需求,向灌装中心下达初始化灌装任务。
第七条 税控装置供应商对初始化后的税控装置情况报各省级信息技术部门,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各省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对初始化后的税控装置进行登记、销毁等跟踪管理。
第三章 税务数字证书发行
第九条 税务数字证书发行是指通过税务数字证书系统逐级下发操作员证书,并向税控装置写入税务数字证书的过程。
第十条 操作员证书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省级国税机关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向地市级信息技术部门发放操作员证书;地市级国税机关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向区县级信息技术部门发放操作员证书。操作员证书用于对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的管理,以USBkey介质的形式发放给各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区县级国税机关信息技术部门向税控装置发行岗发放操作员证书。税控装置发行岗负责向纳税人发行税务数字证书。
第四章 税控装置发行及管理
第十二条 税控装置发行是指通过税控系统对纳税人首次使用的税控装置写入密钥和授权信息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门税控装置发行岗应严格按照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相关征管信息或相关文书、资料发行税控装置。
第十四条 税控装置管理是指除税控装置发行和税务数字证书发行外的其他操作过程,包括税控装置注销、更换、变更授权等操作,以及对税控装置内的税务数字证书解锁、更新、重签、注销等操作。
第十五条 涉及税控装置变更、注销、非正常注销等重要管理工作时,信息技术部门税控装置发行岗应按照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相关征管信息或相关文书、资料进行操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未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原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规程要求,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纳税人税控装置的发行及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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