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或2013年发布文件推动注会集中投保制度
2012-12-18 11:08:06 来源:中华财会网
11月26日、27日,中注协副秘书长董新刚在深圳和上海两地主持召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座谈会。会上董新刚指出“改善执业环境”就是要进一步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健全和完善行业风险保障机制、提高行业抵御职业责任风险能力的重要保障。如果中注协的新动作如期履行,对全行业而言无疑是一次优化执业环境、提高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良机。
新文件有望明年出台
董新刚透露,中注协将争取于明年年初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来推动注会集中投保制度的完善,与此同时,还要分析各地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理机构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系列文件的发布奠定基础。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就明确出台法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1994年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资料显示,2000年7月14日,深圳市注协和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签订了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同年7月20日,上海市注协与中国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签订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意向书”。然而就我国注会行业的整体现状而言,职业责任保险的实践进展却非常缓慢,与行业发展的速度极不匹配。
十年间,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不够理想,执业风险时有发生。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大环境的不尽如人意,即使参与了职业责任保险,对于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也是“杯水车薪”。据了解,出于对可承受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无法很好的覆盖会计师事务所高风险业务领域。除此之外,也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业务都被纳入了职业责任保险范围,例如验资或其他鉴证类业务。
董新刚表示,2010年以来,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转制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反映参加职业责任保险并未对给注会执业活动带来实质性的保护。
2011年7月,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联合工作组赴广东调研时,董新刚强调,要通过调研走访,要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要结合会计师事务所需求,分析研究保险合同条款,推出切实可行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同时,要加强与保监会协调和沟通,推动保险公司使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正当利益。
职业责任保险更有利于风险向外部转移
学者陈汉文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存在着重行政刑事处罚,轻民事赔偿的特征。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汪宁曾撰文表示:“2000至2011年间,北京地区仅发生会计师事务所赔付案例8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风险事项可能遭致的处罚包括行业协会惩戒、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资格)、遭客户起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几类。
“低性价比如鸡肋”、“‘售后服务’受忽悠”是大多数从业人士对于注会职业责任保险的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在日常业务中需要大量的运用职业判断。由于人为因素较多,在事件发生后,判定该事件是“过失”还是“故意”的界限十分模糊,完全由保险公司一方把持,事务所几乎没有话语权。
2011年6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一项针对北京、天津、湖北、黑龙江、重庆等地的会计师事务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81%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方式控制风险,而完全采用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的仅仅只占7%,其余12%选用了两者兼顾的方式。与此同时,有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上述事务所从业人士)认为,与目前执业风险水平相比,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成本相对较高。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他们对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年限和保险金额不满意。
不过,完善注会职业保险的条件并非完全没有成熟。该调查也发现,超过半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反对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而且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险条款的关注超过对保险费率的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更加关注保险合同条款和范围说明,注会行业对以综合性的预防措施来分散执业风险感兴趣,并且呼吁保险公司在职业责任保险设计上进行创新。
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转制完成后,也会促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重新考虑分散风险的方式。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是风险的内部消化,而参与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则更有利于风险向外部转移。
据了解,地方协会和保险公司合作及事务所自行投保是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职业责任保险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方面,行业内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不同地区注协操作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另一方面,行业外部,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差异、服务水平差异也影响着注会行业职业责任保险的推广。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集中投保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集中投保的方式能够充分发挥行业规模效应,让事务所能够以更实惠的方式参与职业责任保险的体验中,其体验与人们耳熟能详的“团购”较为相似。
2010年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参加职业风险集中投保。参与投保的公司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对此,上海注协秘书长任方方评价道:“集中投保方式,通过协会的参与,能争取到更优惠的费率和条款。”
今年年初,中注协启动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的研究工作,并于8月印发了《关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注协还围绕起草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办法》、《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框架协议》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范本》等文件进行座谈论证,并针对11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中注协起草保险条款范本的意义和作用、事务所集中投保的参与方式、事务所投保方式的选择、保险责任追诉期、保险责任的延续、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赔偿范围、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参保事务所的条件、保险费率机制、行业协会在集中投保工作中的角色定位等。
财政部部长助理余蔚平日前在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会议上强调:“注会行业要借鉴律师行业的执业责任保险经验,研究探索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职业保险制度,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积极应对、有效管理执业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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