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石家庄新华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2022-03-18 12:22:45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22石家庄新华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年报公示的通告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在新华区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1.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he.gsxt.gov.cn)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he.gsxt.gov.cn)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也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1年度报告。
四、年报公示事项
(一)企业年报公示事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第(1)项至第(6)项内容必须向社会公示,第(7)项内容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事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等信息;
(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事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公示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市场监管与人社、统计、商务、海关、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市场主体只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即可完成多部门事项的统一报送公示。
2.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有关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3.食品、药品(疫苗)、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企业须按照有关标准100%年报公示。
4.对不依法及时报送公示年报的市场主体,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5.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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