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023-08-05 12:42:00 来源:中华财会网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以所管理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为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与主袋账户仍属同一会计主体。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除非资产管理产品以不同于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初始载明的计划进行清算并导致资产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首期会计期间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末期会计期间的结束日为产品终止日。资产管理产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募集和兑付币种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应当将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编制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科目。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为满足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等需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编制并向母公司报送现金流量表。
二、关于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以下简称 33 号准则)规定的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以下简称 22 号准则)。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投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一)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以下简称 2 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根据33 号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可以根据 2 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根据该准则第三条(二)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 22 号准则。
(三)对于除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投资,应当适用 22 号准则。
三、关于持有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中短期寿命期或需满足开放申购和赎回要求的,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为交易性而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 22 号准则的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 号,以下简称 39 号准则)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按照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符合 39 号准则的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加强金融资产的估值管理,确保所采用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适当性以及估值结果的可靠性,不得随意变更同一金融资产的估值技术。
四、关于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将扣除该部分利息后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可以将包含利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汇总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初始确认债权投资时作出上述选择并一致应用于类似债权投资,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时确认相关应纳税额。
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分别冲减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五、关于列示和披露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以下简称 30 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 37 号准则)等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
资产管理产品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如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法、暂估管理人报酬与投资者实际承担的管理人报酬可能存在差异的事实,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信息。
(九)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应当披露扣除侧袋机制影响后的期末净资产金额及其计算方法,以及侧袋账户的有关情况。
(十)按照 30 号准则和 37 号准则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生效日期及衔接规定
本规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产品自2022 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 37 号准则的,应当遵循上述准则的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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