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
2022-10-20 10:10:44 来源:中华财会网
关于接受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接受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
1.征缴款项直接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直接划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相关明细科目。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直接划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同时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和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相关明细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2.征缴款项经国库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存入国库时,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确认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相关明细科目。后续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国库存款本息总额,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按照实际转入的本金金额,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按照实际转入的利息金额确认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国库存款利息”。如按规定将国库存款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国库存款本息总额,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按照实际转入的本金金额,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按照实际转入的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国库存款利息”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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