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2022-08-31 09:57:58 来源:中华财会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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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
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
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
会专项基金。
三、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
四、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救
助基金应当独立于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实行分账核算。
五、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
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六、救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
和支出。
七、救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
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会计年
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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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
依据,如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
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
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
延后。
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
会计科目:
(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
用会计科目。
(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
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
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
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十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救助基金
财务报表:
(一)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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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垫付情况表及附注。
(二)救助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应当按照季
度编制,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
(三)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
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
容完整、编报及时。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在本办
法规定的救助基金财务报表项目下增设有关明细项目。
十二、救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
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救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
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
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十三、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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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101 银行存款
3 1201 备用金
4 1301 救助基金垫付款
二、负债类
5 2001 暂存款
三、净资产类
6 3001 资产基金
7 3101 救助基金结余
四、收入类
8 4001 保险费提取收入
9 4101 罚款收入
10 4201 利息收入
11 4301 财政补助收入
12 4401 捐赠收入
13 4501 上级补助收入
14 4901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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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出类
15 5001 抢救费支出
16 5101 丧葬费支出
17 5201 补助下级支出
18 5901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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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
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捐赠收入”等科目。
(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
出”、“丧葬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现金
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
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
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现金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
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
四、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
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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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
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额。
110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救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
理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
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银行的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财政补
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
(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
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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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
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
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银行存
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
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
五、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
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
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
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
1201 备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
机构的备用金。
本科目适用于经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管理机构按照核
定额度将救助基金拨付专业机构,委托其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
情形。
二、专业机构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报销并补足备用
金。
三、备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救助基金核定并向专业机构拨付备用金,按照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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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救助基金根据专业机构报销数补足备用金定额,按
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
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抢救费支出”、
“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
少拨付的备用金外,使用和报销备用金时不再通过本科目核
算。
(三)救助基金收回备用金,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
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
1301 救助基金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垫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
明细科目,并可按照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和受害人进行明细核
算或辅助核算。
三、救助基金垫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抢救
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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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
明细科目。
(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销的金额,借
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
款。
二、负债类
2001 暂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
项,包括管理机构代为保管的扣除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后,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
所得赔偿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照暂存款的种类和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
助核算。
三、暂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赔偿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按照从赔偿款中扣除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的金额,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本年度
垫付)或“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以前年度垫付),按照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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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从赔偿款中扣除的垫付抢救费和
丧葬费用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
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二)收到其他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规定支付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暂存款项。
三、净资产类
3001 资产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二、资产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抢救
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
科目。
(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
出”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
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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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
科目。
(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销的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
中占用的金额。
3101 救助基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以
及因收回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增加的资金金额。
二、救助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类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
借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
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
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类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
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二)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
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滚存的救助基金结余金额。
四、收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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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 保险费提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按规定从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提取的资金。
二、保险费提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交强险保险费提取资
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罚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
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二、罚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
险的罚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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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
临时补助。
二、财政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财政临时补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取得的款项。
二、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社会捐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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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上级救助基金取得的补助资
金。
二、本科目可按照资金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除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
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
外的其他资金流入。
已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也通过本
科目核算。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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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支出类
5001 抢救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
费用的资金流出。
二、抢救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抢救费用,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
抢救费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
(二)追偿本年垫付的抢救费用,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
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丧葬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丧葬
费用的资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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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丧葬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垫付丧葬费用,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
丧葬费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
(二)追偿本年垫付的丧葬费用,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
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救助基金补助下级救助基金的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补助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补助下级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对下级救助基金补助支出,按照实际支出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9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发生的除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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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外的其他资金流出,包括汇款手续费支出
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支出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
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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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编号 财务报表名称 编制期
会救助 01 表 资产负债表 季度、年度
会救助 02 表 收支表 季度、年度
会救助 03 表 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 年度
资产负债表
资金名称:XX 救助基金 会救助 01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年初
余额
期末
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年初
余额
期末
余额
一、资产: 二、负债:
库存现金 暂存款
银行存款 负债合计
备用金 三、净资产:
救助基金垫付款 资产基金
救助基金结余
净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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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表
资金名称:XX 救助基金 会救助 02 表
编制单位: 年 季度 单位:元
项 目 本季数 本年累计数
一、本期收入
保险费提取收入
罚款收入
利息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
捐赠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
二、本期支出
抢救费支出
丧葬费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其他支出
三、本期结余
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
资金名称:XX 救助基金 会救助 03 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项 目 抢救费垫付款 丧葬费垫付款 垫付款合计
一、本年年初余额
二、本年变动金额(减少以
“-”号填列)
(一)本年垫付金额
(二)本年追偿金额
(三)本年核销金额
三、本年年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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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
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
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三)本表中“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应当与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相等。
(四)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库存现金余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银行存款余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备用金”项目,反映期末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垫
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备用金”科目
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救助基金垫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尚未收回
的垫付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期末借方
余额填列。
5.“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资产的合计数。
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
金”、“救助基金垫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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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暂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
暂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暂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7.“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负债的合计数。
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暂存款”项目金额填列。
8.“资产基金”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垫付款在净资产
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
额填列。
9.“救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滚存的结余
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0.“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净资产的合
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资产基金”、“救助基金结余”
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1.“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负债
和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净
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期间(季度、年度)
内发生的收入、支出及当期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季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季实际发生数。
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
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
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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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
据上年年度收支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本季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期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收入总额。本项
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
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
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保险费提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按照交强
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
“保险费提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罚款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对未按照规定投
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
应当根据“罚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得的利息收入。
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从本级政府
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
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接受社会捐赠取
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
列。
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从上级救助
基金取得的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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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得的除以上收
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
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9.“本期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支出总额。本项
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
下级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抢救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垫付抢救费
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抢救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
填列。
11.“丧葬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垫付丧葬费
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丧葬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
填列。
12.“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补助下级
救助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本
期发生额填列。
1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发生的除以上
支出项目外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
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4.“本期结余”项目,反映本期救助基金收入扣除支出
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
“本期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
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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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垫付、追偿、
核销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年初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的本
年年初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
费垫付款”、“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上年
末余额填列。
2.“本年变动金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本年
变动总金额。本行“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
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垫付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减去“本
年追偿金额”、“本年核销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
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本年垫付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垫付的费用。本
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
方发生额填列。
4.“本年追偿金额”行,反映本年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
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年核销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由救助基金主管
部门批准核销的垫付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
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年末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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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末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年初余额”、
“本年变动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7.本表各行“垫付款合计”项目,应当根据所在行“抢救
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四、附注
附注是救助基金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应当披露
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
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救助基金垫付、追偿和核销的历年累计金额。
(三)其他支出的具体类别和相应的金额。
(四)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五)管理政策和会计政策变动对财务报表影响的说明。
(六)其他对财务报表数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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