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时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2022-01-06 09:56:52 来源:中华财会网
公司注销清算时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一、清算期间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第12行的税率为25%,如下表: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另外,参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第十六条 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公司清算期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法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能否核定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企业在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需要进行清算,并在清算期间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三、分公司注销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清算?
1.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注销是否办理所得税清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注销无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总机构注销前应先注销分支机构。
根据安徽税务的规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注销不需要办理所得税清算。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税务机关要求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注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具体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2.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分公司注销是否办理所得税清算?
参考原北京国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五、清算问题
(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跨省市分支机构注销清算
问题:视同独立企业管理的跨省市和不跨省市的分支机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并进行清算申报?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凡分支机构使用的资产独立于母公司,并且该分支机构拥有对资产处置权的,其停止经营时应按对独立纳税人的清算管理要求进行清算。
四、公司迁址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清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迁址不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清算。
另外,可参考原北京国税2017年发布的《5月征管热点问题》
北京市内的企业要办理跨省迁移,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清算?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已经办理“三证(五证)合一的”纳税人跨省迁出我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履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手续,不做所得税清算申报。但跨省市迁出需要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税申报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
五、企业清算时间较长,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于“企业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答复: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注销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计入清算损益抵减清算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那么留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如何处理呢?能否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吗?
总局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观点不一致,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当地的口径执行。
如原宁波国税2012年1月30日的答疑明确,可以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某企业注销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将存货交回总机构,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注销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发生的财产损失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分支机构增值税留抵税额由于不能继续抵扣,由递延资产变成损失,具体反映在企业的财产损失中,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2021年2月20日河北税务对于“企业注销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计入清算损益抵减清算所得”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因此不能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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