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会计准则调整
2021-04-28 14:27:55 来源:中华财会网
金融机构会计准则调整
一、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一)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企业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常见情形:
(1)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并因此拥有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承担支付现金的义务时,应将无条件的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因买卖商品或劳务的确定承诺而将获得的资产或将承担的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确定承诺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通常直到至少合同一方履约时才予以确认。
(3)远期、期货或互换合同(固定换固定情形除外),企业应在成为该类合同的一方时(承诺日而不是结算日),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企业成为该类合同的一方时,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通常相等,该类合同在初始签订时公允价值净额通常为零。
(4)期权合同(固定换固定情形除外),企业应在成为该期权合同的权利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相反,企业应在成为该期权合同的义务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
(5)当企业尚未成为合同一方时,即使企业有计划在未来交易,不管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都不是企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6)企业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合同形成的权利或义务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若衍生工具涉及金融资产转移,且导致该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不应当确认。
2.交易日会计与结算日会计:金融资产的出售
(二)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解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指企业将之前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三)金融负债(或某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
借:金融负债 【账面价值】
贷:支付的对价 【公允价值】
当期损益 【或借方差额】
【提示】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在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但是,若按此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企业应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分类
(一)金融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指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三)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常见的下列投资产品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股票。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源自收取被投资企业未来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时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由于股利及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均不符合本准则关于本金和利息的定义,所以股票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考虑指定情况外,企业持有的股票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2.基金。常见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或混合基金等,通常按照动态的方式来管理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量既包括投资期间基础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也包括处置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基金一般情况下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除按一般债权类投资的特征到期收回本金、获取约定利息或收益外,还嵌入了一项转股权。通过嵌入衍生工具,企业获得的收益在基本借贷安排的基础上,会产生基于其他因素变动 不确定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债券不再将转股权单独分拆,而是将可转换债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减值问题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针对不同类别的资产,分别规定不同的资产减值会计处理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
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租赁应收款;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合同资产;
4.企业发行的未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二)预期损失模型
信用损失:指采用原实际利率计算的,各期根据合同约定应收取的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现金流缺口 cash flow shortfalls)的现值。
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 ),指以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或信用风险)为权重,所计算的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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