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法与公允价值法转换的差额会计处理
2021-04-14 10:33:21 来源:中华财会网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法与公允价值法转换的差额会计处理
1)、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2).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非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其他业务成本)。
4)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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