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情形有哪些
2020-11-15 10:52:43 来源:中华财会网

视同销售情形有哪些
(一)货物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前面的分析,税务上"视同销售"的前提,是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如果上述列举的八种情形中,会计上有确认收入的,税务上就不再需要再次"视同销售"。
另外,在增值税方面还需要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差异。比如上述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中,就不包括"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因为这个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中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仅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自然人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纳税。提供服务用于抵债、交换等,也属有偿提供,直接纳税。向本单位职工提供的服务(包含福利)不论有偿无偿、不论外购还是自行提供,都不属于应税范围,不需要纳税,进项税额原则上也不得抵扣。自行提供服务用于个人消费,属于应税行为,且原则上有增值,应视同销售;外购服务用于个人消费,一般没有增值,不视同销售,也不得抵扣进项。
(三)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1.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货物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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