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税收常见问答
2020-07-04 10:27:27 来源:中华财会网
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税收常见问答
01、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需满足什么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02、境外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按规定申请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按规定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03、境外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时利润分配企业如何操作?
(一)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确认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有无缺项;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二)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04、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预提所得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凡符合通知规定其他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暂不征税预提所得税政策。
05、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预提所得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其他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暂不征税预提所得税政策。
06、什么情形下境外投资者应停止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07、境外投资者补缴税款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境外投资者补缴税款时,除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仍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08、享受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且按特殊性重组政策进行税务处理的,需要补缴递延的税款吗?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
09、享受政策后,处置部分股权,需要补缴税款吗?
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按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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