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2020-05-14 15:47:54 来源:中华财会网
疫情防控期间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1、旅游业受这次疫情影响较大,请问税收方面有没有相应的免税政策?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除上述外,还可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用和其他税费减免,戳下文详解。
2、旅行社组织招徕福建省内游客在厦过夜取得的补助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受疫情情形,旅游业受到较大影响,从年初至今一直都没有业务,连续几个月亏损,这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旅游行业企业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需要办理手续?
答:享受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享受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旅游业纳税人如何开 / 具 / 发票?
答:纳税人适用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 / 具 / 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 / 具 / 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 / 具 / 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 / 具 / 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 / 具 / 。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 / 具 / 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6、旅游行业适用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但已经按征税申报了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答:享受新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7、旅游行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包含了住宿费,如果选择差额计税,应如何计算销售额?
答: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 / 具 / 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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