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2020-04-24 12:41:25 来源:中华财会网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增值税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或者赠送;
投资是指将货物作为投资,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是指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赠送是指无偿赠送他人。
(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当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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