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苏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常见问答
2020-04-13 12:35:35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20江苏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常见问答
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我省出台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二、我省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1.我省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
3.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我省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范围包括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四、我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
答: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信、统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督、金融管理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企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止2019年底数据为准。
3.如果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4.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五、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答: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地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
六、对于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如何划型?
答: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七、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八、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我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九、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期间是否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申报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十、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十一、享受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申请?
答:1.对于2月份已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由各地相关部门依职权按现行程序批量发起退费,直接退至企业银行账户。
2.对于2月份已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经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后,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十二、2月份未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如何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
答: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企业申报情况,重新核定应缴费额,与3月份应缴费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十三、企业在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同时,能否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计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四、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按本地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或人社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当地的线上受理渠道,线上办理申请手续,税务、人社和财政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线上推送审批结果。具体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按当地规定执行,可咨询当地税务12366、人社12333热线。
十五、企业在缓缴期间如何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答: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六、企业在减免或缓缴期间,其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七、在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地区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
答:对于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地区,需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号)明确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十八、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已经合并,生育保险可以减半征收吗?
答:目前全省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政策仅减征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吗?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计划开工时间延期到减免期内的工程项目,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开工日期变更的相关材料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否延期执行?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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