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疫情防控个税、企业所得税等热点问答
2020-03-19 11:45:07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20疫情防控个税、企业所得税等热点问答
问题1
我1月份发生了一笔符合条件的防疫捐赠支出,能在3月份发放工资时全额扣除吗?怎么办理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环节享受捐赠扣除政策。为便于个人在领取工资时享受扣除政策,建议捐赠人拿到捐赠票据后,及时将捐赠票据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捐赠扣除。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捐赠扣除时,随扣缴申报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相关捐赠票据由个人留存备查。
问题2
我捐赠的金额很大,当月未扣完的捐赠额能否在下个月工资继续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如,某女士3月份为支持防控疫情捐赠出1.5万元,截止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那么黄女士在3月可税前扣除1万元捐赠,剩余0.5万元可在4月发放工资时继续扣除。
问题3
我捐赠了疫情物资,可以全额扣除,那么必须在捐赠当月扣除吗?可不可以在以后月份进行补扣?
答: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同时,综合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四、五、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因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在上述情况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问题4
单位组织员工捐赠资金用来购买捐赠物品,直接捐赠给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且医院也开 / 具 / 了捐赠接收函,但是接收函上只注明了企业的名称,员工是否可以凭借接收函和员工明细单进行全额扣除?明细表填写备注是否也需要注明直接捐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员工可以凭只注明了企业的名称的接收函和员工明细单扣除。明细表填写备注需要注明直接捐赠。
问题5
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员工提供哪些资料?
答:公司员工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单位提供捐赠凭证的复印件。一是员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防疫捐赠的。公司需要其员工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办理扣除,其中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对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情况,公司可暂以其员工的微信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捐赠证书等捐赠转账记录的复印件(手机截图)办理扣除,同时注意告知其员工需在捐赠的90日内及时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捐赠的。公司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开 / 具 / 的汇总票据或者医院开 / 具 / 的捐赠接收函,以及员工明细单办理扣除。
问题6
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能否按照捐赠票据上的金额填写扣除金额?
答:通常情况下,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金额为捐赠票据上注明的金额。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员工收入来源较多,一笔捐赠支出需在不同所得项目中扣除的,需要员工自己确定在工资薪金中扣除的捐赠额。因此,建议公司为其员工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捐赠时,及时向员工了解其在工资薪金中扣除的捐赠额。
问题7
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如何填报相关表格?
答:扣缴义务人通过纸质申报表办理扣缴申报的,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本期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并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如实填写纳税人的捐赠信息和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客户端办理扣缴申报的,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为例,在【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的“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本期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在计算税款后,在【附表填写界面】选择《准予扣除的捐赠附表》,如实填写纳税人的捐赠信息和扣除信息。
问题8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个人所得税申请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在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会体现延期等字样吗?
答: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显示的是实际申报日期和入(退)库日期,也就是延期后实际申报和入库的日期,不显示延期等字样。
问题9
如省政府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人员、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发放补助和奖金标准是300元,按税法规定是免税的。但是如果我们单位发给上述三类人员的补助与这个标准不是完全一致(大于或者小于这个标准),例如发放金额为400元或者100元,这种没有按照政府规定发放的补助,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实际取得临时性补贴和奖金,在相应级别政府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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