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无偿调拨会计处理
2020-02-27 15:18:33 来源:中华财会网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无偿调拨会计处理
一、物品捐赠、无偿调拨业务
(一)取得库存物品
1.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2.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发出库存物品
1.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同时,涉及相关费用的,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固定资产捐赠、无偿调拨业务
(一)取得固定资产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2.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处置固定资产
1.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涉及相关费用的,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政府储备物资捐赠、无偿调拨业务
政府储备物资由按规定对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单位,其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
(一)取得政府储备物资
1.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2.接受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发出政府储备物资
1.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2.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科目;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按照收回物资原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科目,按照未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物资发出时登记在“政府储备物资”所属“发出”明细科目中的余额,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科目。
3.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的,按照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四、受托代理资产业务
(一)受托转赠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3.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受托存储保管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或发出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业务如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同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另外,对于疫情期间发生的特殊业务,请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结合具体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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