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中,是否可以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02-01 11:59:49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中,是否可以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中,是否可以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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