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11月办税实务热点问题解答
2019-12-18 11:44:51 来源:中华财会网
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11月办税实务热点问题解答
一、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二、纳税人受赠的房屋进行转卖,受赠的房屋为拆迁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房屋,实际购置成本如何确认?
解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三、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四、进口免税的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如何补税?
解答: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
五、纳税人是否可以一直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退税申请理由如何填写?
解答:退税申请理由:简要概述退税申请理由,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需在此说明,并须另行提交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确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退(抵)税申请表的填写内容是否会进行审核?
解答: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八、纳税人已经办理过增量留抵的退税,如果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如何确定连续期间?
解答: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九、某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问,该纳税人能否叠加适用两项政策,按照25%计提加计抵减额?
解答:如果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以适用优惠力度更大的15%加计抵减政策,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十、企业2019年10月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10月份及以后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备案信息?
解答:符合《财政部�6�8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6�8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十一、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解答:不可以。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二、与2018年相比,2019年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解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三、学校购买进口科研设备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文件依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十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是指什么车辆?
解答:《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十五、2019年10月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六、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解答: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十七、纳税人逾期申报是否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影响?
解答:根据最新系统取数口径,按月合并计算,不分税种,如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扣5分。
十八、在市区上牌的车辆,车船税是否可以在县里缴纳?
解答: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十九、企业外销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水利基金?
解答:关于减免问题。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和外贸企业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其国内销售业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第1102号)
二十、公司按规定计提了负责人年薪,但预扣了部分保留金,则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年薪金额是全额还是差额后的金额?
解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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